涿州市杨某等人与某村委会征地拆迁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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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等人于1995年承包了村里的果园,并与村民委员会签定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至2028年止。2019年因高速项目征地,杨某等人承包的上述果园在征地范围之内,杨某等人遂于2020年3月与该村村民委员会签定了补偿协议。但随后,原第九生产队的村民到村委会反映该土地为原第九生产队土地,该补偿款应由原第九生产队所有。村民委会提出因果园为原第九生产队所有,所以只能支付杨某等人一半的补偿款。杨某等人不同意该分配方案,于2020年12月到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上访,反映高速征地补偿款未发放问题。

某镇人民政府曾于2020年8月就此事组织了协调会,认真听取了杨某等人反映的问题及诉求,并进行了调解。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杨某等人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于是委托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案件后,认真审阅了政府移交的卷宗,并对当事人、村委会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认真的走访调查。明确此案涉及的问题是由高速项目征地引起的补偿分配纠纷,造成此纠纷的原因在于:第一,所在村村委会已经与杨某等人签订了全额补偿协议;第二,该村原第九小队村民提出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对该村村委会与杨某等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提出反对意见;第三,村委会只能支付杨某等人一半补偿款。

通过讨论分析,调解员明确案件的难点为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土地权属不清。杨某等人是某村原第四生产队村民,在村集体对梨树园发包时,分得该村原第九生产队梨树园。由于历史原因当时村集体未对梨树园土地权属出具任何书面材料,这就为后续的征地补偿纠纷埋下了伏笔。在接下来几十年中,杨某等人通过接续承包,陆续改种了其他树木,一直经营该土地至今。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土地权属不清,全款征地补偿协议与土地所有权的矛盾难以调和。

调委会首先尝试性地对纠纷进行了调解,当事双方态度都非常强硬,互不相让。调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讨论,认为要想顺利化解纠纷就必须把土地所有权归属弄清楚。为此,调委会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并咨询了资深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1995年3月国务院批转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土地调整时,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已经属于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将该问题又进一步澄清:“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限,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以上法律及文件都对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问题进行了肯定,但是该承包关系已经接续存在多年,也是不争的事实。

调委会邀请资深律师,把村委会工作人员、杨某等人召集到一起,再次进行调解。首先由律师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宣讲,开始杨某等人还有抵触情绪,调解员又进行了耐心地解读和劝解。最终,双方均承认杨某等人和原第九生产队村民都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但是在赔偿款分配的比例上存在分歧。经过调解员的再三调解,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希望调委会出面去做原第九生产队村民的工作。

随后,调委会协同律师,一起与原第九生产队村民进行了沟通。经过几方人员的不懈努力,原第九生产队村民表示服从法律规定,并接受调委会对赔偿款的分配比例进行调解。

调委会把当事双方、原第九生产队村民召集到一起,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进行了梳理,把土地一直以来的现实经营情况也进行了说明,各方均表示服从法律规定。在调委会的主持下,杨某等村民、原第九生产队村民两方均作出一定让步,达成一个初步的分配方案。

通过调解员进一步努力,协调各方商讨具体方案细节,终于在2020年11月,杨某等人与村委会达成关于高速征地补偿款发放最终方案,并与镇政府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同意征地补偿款按照全款的70%、地上物补偿款和签约进度奖给与杨某等人。

2.征地补偿款、安置款302186.43元,地上物补偿款51340元,签约进度奖110691元,共计460000余元。

2020年12月,村委会按照新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征地款项给与了拨付,双方对此事不再存在任何争议,该案圆满画上句号。

【案例点评】

调解员依据法律法规、查证事实,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原村民小组或农民集体间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在本案调解工作中,调解员本着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充分了解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和事件现实为依据,制定了合理的、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首先,从法律法规方面着手,让律师介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说明;其次,调解员本着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但同时尊重现状事实的原则,对当事人以案讲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当事人依据法律事实考虑问题;最后,调解员队伍始终保持了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能够坚持不懈,不急不躁,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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