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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活力充分涌流 代表委员建言释放数据要素潜力

2022-03-10 11:18:09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作者:罗晓燕 评论:0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数字经济治理,释放数据要素潜力,更好赋能经济发展、丰富人民生活。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不仅是催生和推动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基础,也是推动产业创新和改造升级的强劲臂力。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如何激发数据要素潜能,促进数字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成为不少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

  数据“孤岛困境”亟待打破

  近年来,在国家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带动下,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地已设立或启动设立数据交易所,第二轮数据交易平台建设热潮已经形成。

  “2015年我国提出数据交易以来,各地建设的数据交易平台超20家,虽然探索了一些新经验,但总的来看缺乏市场影响力和公信力。”在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张英看来,一是国家层面缺乏对数据交易机构的明确定位和统筹管理,机构间各自为阵、孤岛问题较突出;二是交易规则缺位,缺乏对数据确权、定价、互信、入场、监管等统一规范,市场的可信度不足。

  张英建议,以国家级数据交易所为核心,构建多层次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议依托上海、北京等地,打造高效、活力、有序、开放、安全的国家级数据交易所,重点推动央企、国企、民企、外企等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数据交易,拓展交易规模和产品类别;加快形成统一的数据流通交易基础制度和操作规则,探索数据资产化及会计核算路径,率先建立数据资产登记根服务体系,提升服务全国联动海外的资源配置能力。同时,探索多层次布局区域数据交易机构,加强与国家级数据交易所整体联动,建立国家统一的登记、定价、清算、仲裁等规则体系。

  “当前发展数字经济面临‘两不两难’境地,即数据循环不畅通,数据交易不活跃,数据价值难计量,数据资产产权难界定。”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树奎说。

  范树奎建议,探索开展数据资产市场化服务,打通数据生产要素交易流动瓶颈,主要开展数据登记、交易结算、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体系;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开展数据资产凭证试点,推动数据资产凭证跨区互信互认、互联互通;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让数据连起来、转起来、活起来,从建立数据登记、数据凭证、数据评估、数据转让等完善交易基础建设。

  “尽管全国范围内至少有20家数据交易平台,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则及标准,数据交易面临着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入场难、监管难的‘五难’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首席执行官周云杰表示,各地数据交易市场定位不清、各自为战,也导致了交易规模小、价格无序、频次较低等问题的发生,由国家牵头建立全国数据交易平台十分必要,且具有较强的现实基础。

  呼吁为数据“立法”

  “我国现行数据保护相关法律落点于数据安全,相关立法仍有不足。”周云杰认为,从更高的立法层面明确数据具有财产权属性,并适时提出较为完整的数据财产权益的内容、主体、取得方式、流通限制等法律框架,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周云杰建议,在《民法典》中增加关于数据产权保护相关的规定,加快推进数据资产确权;增加建立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制定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规则及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第五空间信息科技研究院院长、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名誉会长谈剑锋认为,防范数字经济风险非常重要。需要细化相关法规制度,以点带面明确数据权属,提高数据安全执法的可操作性。同时,应尽快设立国家“数据银行”,由国家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管控,避免市场滥采滥用生物特征数据,最大程度地保障关键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此外,促进安全技术发展,夯实安全产业基础,增强数据治理能力和数据监管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表示,目前,我国《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已对数据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个人主体的权益内容和数据来源的合法基础等。然而,我国的数据产权规则依旧不健全,各利益相关主体间的权责利划分不清晰,制约了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构建与发展。

  沈开举建议,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合理配置数据产权,避免对数据权属作出“要么归A,要么归B”式的排他性规定。应充分认识到数据承载价值和利益相关方的多元性,不对数据权属作出“要么归A,要么归B”式的排他性规定,而应以不同类型数据为对象,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寻求合理的产权分配方案。当价值的归属或实现不存在冲突时,可由多个主体分别享有;当存在冲突时,则应根据相关各方利益诉求的不同位阶设定优先级,在确保优位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础上,为后位利益的实现提供制度依据。

  同时,他建议,要合理保护数据要素投入者的权益,在权利取得、权利内容和保护规则等方面构建激励相容的数据产权规则。比如对投入成本创造数据要素的市场主体给予合理保护,通过让其获得合理权益,激励其继续投入创造更多数据资源并发挥其价值。此外,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监管理念,推动数据产权规则在特定数据使用场景先行先试。

(责任编辑:韩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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