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巩富文看来,构建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保障制度,已是势在必行。他建议,要确立以数字正义规制数字经济的司法价值观。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和终极价值。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正义的内涵与外延也应当发生数字化迭代。”巩富文说,要确立以科技向善为底层逻辑的数字正义观,创设技术公平规则,实现数据正义、代码正义、算法正义,有效规制防范算法“黑箱”与“大数据杀熟”,保护公民个人数据隐私和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
同时,要促进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调发展。妥善解决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更易受到损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既支持以信息数据为基础的新业态新模式新经济发展,又注重以个案裁判明确行为规则和边界,保持平台创新活力,遏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此外,要筑牢服务数字经济发展与安全的司法屏障,应当严格把握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划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安全红线,用好域外追责、刑事打击等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司法武器,坚决保护我国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数字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