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创新券,是政府部门针对中小企业经济实力不足、创新资源缺乏,高校和研发机构没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动力机制而设计发行的一种"创新货币"。政府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不仅可以用创新券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设计、检测等科技服务,也可用创新券购买研发设备。然后,由科技服务机构到政府财政部门兑现创新券。这种灵活的资助方式,不仅可以使企业根据自身的研发计划,灵活地选择所需的服务类型;也可以加快高校、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到企业,增强了市场对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科技投入资金使用效率,体现了激励企业创新投入的"普惠性"。

荷兰是最早实行创新券政策的国家。近年来,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的到来,我国的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武汉等多个地区纷纷试水科技创新券。这些免费的科技创新券,你用了吗?

你所在的地区,可以享受到哪些优惠政策

北京

  为贯彻落实北京技术创新行动计划,推动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用合作,北京市财政局与北京市科委于2015年1月共同组织实施首都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北京市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充分利用国家及北京市级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等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由政府发放,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研活动时使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部门兑现。

哪些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可以申请"创新券"?

1、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券需满足以下条件:

a.在北京地区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职正式职工不多于100人,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不高于2000万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b.自申请支持前两个年度以来(但不要求企业开业时间),除创新券专项资金外,未获得过任何市财政经费支持;

c.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2、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需满足以下条件:

a.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b.创业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仅限创业文本策划的项目),并承诺两年内在北京注册企业。

c.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并在近两年在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上胜出的前三名创业项目团队,或在京高等学校创业大赛上胜出的前两名创业项目团队,推荐机构应给予优先发放。

需要提醒的是,创业团队注册企业后,不得在本年度再次申请创新券。

3、足不出户即可申请"创新券"

  不出户就能申请!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可登陆首都科技创新券网站:https://www.cxq-bj.cn,只需要在网上填写《首都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等材料,经推荐机构审核后,即可获取创新券。

4、申请"创新券"限定次数和数额吗?

♦创新券实行网络化管理,申报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每个申报周期,每家企业和创业团队可多次申请创新券,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

♦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首次申请创新券,可获取并直接使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券

♦非首次申请创新券,获取的额度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效果:截至目前已经有中科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24家单位、547家实验室参与到首都科技创新券的接收工作中来,并有63家创新型孵化器、行业协会等科技服务机构成为推荐机构,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提供专业化服务。2014和2015年度共投入6000万元,支持了901家小微企业和64家创业团队的1033个项目。创新券不仅显著降低了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成本,激发其创新创业热情,更成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走进高端科技服务资源的“进门条”,促成其与高校院所的产学研用合作。

上海

  为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科研创新投入成本,激发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活力,上海市科委在中小企业用户补贴的基础上推出了上海市科技创新券,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共享使用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首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于2015年4月正式发放,7月1日起正式接受在线使用。每个企业和团队可获得的额度上限为10万元。据了解,今后上海科技创新券的总体规模将达到5亿元。

发放对象: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

  上海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包括两大类: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在上海市注册并在上海市纳税,企业规模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要求(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且已入住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苗圃的创业团队皆可申请。

  “科技券”适用于共享使用加盟研发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专业技术平台提供的研发服务,包括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预计可纳入科技券补贴范围的服务机构约380家,涉及各类服务5000项。

发放方式:事前申请、事后补助

  据悉,中小微企业可登录研发平台门户网站申请,获得科技券的企业、团队可通过研发平台网站在线预约、使用经认定的科技服务项目,服务完成后,企业全额支付服务费用,研发平台系统根据发票金额、代码等计算预计可抵扣的科技券额度。

  上海今年发放的科技创新券,是在原有用于补贴企业购买科学仪器服务基础上拓展的,主要针对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服务领域,服务类别涵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同时,尝试建立资金池,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每笔兑换无需按计划项目方式走行政流程,政府部门只做备案,以提高政策工具的灵活性、便捷性。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作为第三方机构,建立了上海市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已有56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库;16个合作项目正在走流程,有望签约并使用创新券。

广东

  近日,广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发开展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的通知,这是今年出台的《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又一个落地的配套政策。补助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和高校科研机构。首批补助金额6500万,由两厅根据各地区所兑现的科技创新券金额进行拨付。

浙江

  2015年2月初,浙江省科技厅制订出台《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明确各设区市创新券发放额度和各设区市服务企业数量,提出2015年全省各市、县(市、区)发放使用创新券1亿元,推动全省500家以上省级科技创新载体的50000台(套)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企业50万家次,带动50万人创新创业,使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

贵州

  2014年12月25日,贵州省科技厅正式发布《贵州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贵州省科技厅以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订立技术合同并经过认定登记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补助。

  近日,贵州省科技厅向24家单位发放了首批300万元科技创新券,旨在借首期创新券盘活科技创新资源,降低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科技创新投入成本,2015年预计发放4000万元,将有400余家单位受益。

  贵州省科技创新劵办理程序非常简单,凡是在贵州省注册的企业与科技创新服务单位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均可申请发放科技创新劵。科技创新劵发放的额度,主要根据企业与科技创新服务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情况酌情发放。如果是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发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如订立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发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同时企业也要匹配不低于合同金额50%的经费。

湖北

  武汉市从4月20日起,将向中小企业发放首批3000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支付公共服务平台为其提供的技术服务费用。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武汉市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创新券限用于企业与武汉辖区内经认定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含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业技术研究院和国家级检测机构)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三类科技创新活动。

  单张创新券面额为1000元,有效期为2年,单个企业在2年内领取创新券金额的上限为15万元。企业在与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合作时,可以用创新券抵扣一定的合同金额,每次支付的创新券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

  企业可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科技局申领创新券。

安徽

  2014年,马鞍山市在安徽省率先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发放对象:在马鞍山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已备案的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且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

  发放额度:年销售收入2000—3000万元的企业,创新券的最高发放额度30万元;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最高发放额度为20万元。企业可以分批使用创新券,但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3倍。

  主要用途: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或成果;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文献、科技查新、专利代理、仪器共享、专家咨询、项目评审论证、人才引进等科技创新投入;企业建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等。

江苏

  江苏省在苏北地区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以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提升苏北地区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积极性,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进一步营造协同创新良好社会氛围。试点主要面向苏北地区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发放,用于对相关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第三方独立科技中介机构的科技服务(包括科技咨询服务、分析测试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等)的费用支出进行补助。

区域间政策差异

  支持对象的不同:各地对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北京市、上海市和浙江省以下的市县发放的创新券,支持对象是本地的中小微企业,另外还把创业团队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另一类是浙江省的支持对象——创新载体和执行单位,即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

  购买服务的不同:创新券可用于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活动,主要是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测试检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检索查新等。例如,在北京市,创新券只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与指定实验室围绕科技创新创业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上海市则规定,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5276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124家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的866项研发服务,包括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都可使用创新券。

  使用方式的不同:在使用方面,上海市的创新券采用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最高补贴不能超过10万元。浙江省内市县的创新券使用方式和上海市类似。浙江的省级创新券则采用奖励补助的方式。发放形式上,北京市发放的创新券是有固定面值的,限额5000元,每次至少使用1张,最多可使用40张。而上海、浙江的创新券都是电子凭证的,都没有规定创新券的具体面值,只规定了单个企业或者创业团队能够申请的限额。

 

疏通这些问题是关键

  然而,在实际的应用中,创新券还存在流通不畅,兑现时间过长,使用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而推行全国通用的创新券,建立全国创新券支付和兑现系统或能更好撬动企业投入创新研发。

1.异地使用问题:

  各地的创新券都有地区限制,而且对创新券的使用对象和使用范围,也都有比较明确的区域规定。目前除浙江省长兴县的创新券可以在上海市异地使用之外,其他地区的创新券都严格限制在本地使用,甚至在全省推广创新券的浙江省,企业直接用于购买科技服务的只是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发放的创新券。在实施过程中市县都要求创新券在当地的科研机构和技术平台使用,不能在省内其他地区使用。这种地区的限制性要求,使得创新券不能流通,限制了中小微企业获取异地科技服务的能力,也降低了创新券的使用效力。

2.兑现时间问题:

  目前创新券购买服务的资金,要么是企业先行垫付,如上海市,先由企业自行垫付,然后在规定时间申请兑现;要么是科研机构先自行承担,如北京市的创新券,企业只要交付创新券就可以获得科研机构提供的服务,科研机构用创新券到科技部门报销。同时也都有兑现时间的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在上下半年各兑现一次,浙江省要求省级的创新券要到第二年的1月份兑付等。这种时间限制使得企业或者科研机构的支出并不能很快获得财政资金的报销。而使用创新券的中小微企业本身是缺乏资金的,创新券兑现间隔时间太长,影响了使用创新券的中小微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现金流,对其经营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难。

3.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问题:

  目前与创新券配套的财政资金是延续科研项目的资金拨付方式,上一年提出财政预算,第二年拨付资金使用。创新券的申请和发放却是全年度进行的,企业申请的创新券在一个财年内可能不一定全部用完和兑现,因此会产生存在符合条件的创新券金额与预算不匹配的现象,导致出现财政预算资金出现结余和上缴问题。为了符合财政预算周期,大部分地区都选择在第二年度才开始兑现创新券,这一问题也导致创新券不能及时兑现。

4.创新券的规范使用问题:

  尽管各地在创新券的使用上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创新。不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些地区片面理解了创新券的作用,将原来以常规方式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借以创新券的形式发放,尤其一些地方还发放大额度的创新券、允许使用创新券购买硬件设备,这实际上背离了创新券的本意。因此,需要规范创新券可以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类型。

  针对这些问题,发行全国通用的创新券应是必由之道,同时,还应该建立全国创新券服务平台,并和地方政府合作,推动国家大型仪器、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资源的利用和共享。同时,应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制定出台全国创新券的使用办法,缩短创新券的申请和报销期限,解决目前创新券匹配财政资金的预算使用时间问题。最后,应建立全国的创新券支付系统,推动创新券在全国的流通使用,促进全国科技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使用。

高新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1136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