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推进高标准建设、推动高质量运行、提供高水平服务、加强市场有机联系、完善市场生态、加强组织保障等内容。
《指导意见》明确,优先引导下列企业进入专板进行孵化、规范、培育 :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或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政府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其他符合专精特新发展要求或具有相应潜力的企业。
《指导意见》提出,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对专板企业建立分层管理体系,并为各层企业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基础服务和综合金融服务。
在提供高水平服务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强化基础服务、优化融资服务、加强上市培育、股权激励服务、鼓励服务创新等。
(责任编辑:韩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