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
办法明确,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
办法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还适当放宽了小微企业贷款的申请条件,将小微企业新招用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调整为10%,超过100人的企业由10%调整为5%。
办法同时明确,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
根据办法,中央财政分档对各省进行奖补,支持各省确定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自主开展普惠金融工作,缓解普惠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各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国家级新区。
中央财政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对示范区分档奖补,按各省份绩效排名从高到低确定奖补档次。其中,东部地区每省份每年第一档奖补6000万元,第二档奖补4500万元,第三档奖补3000万元。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每省份每年第一档奖补10000万元,第二档奖补7500万元,第三档奖补5000万元。计划单列市每市每年第一档奖补3000万元,第二档奖补2000万元。
(责任编辑:范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