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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印发

2023-09-14 13:47:38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作者:李洋 评论:0
  9月14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印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年)》,明确了推进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推进服务供给更加均等、推进服务领域更加多样、推进数字化支撑更加扎实、推进服务人才更加专业五方面重点工作内容。“《实施方案》紧密围绕服务国家战略需要,聚焦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创新发展需求,提出强化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新领域新业态、区域重点产业、乡村振兴和西部地区的公共服务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司长王培章在会上表示。
 
  据悉,《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面向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型骨干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探索开展全流程、嵌入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强化知识产权信息深度挖掘和分析利用,帮助科研团队优化研发路径、提升研发起点、优化专利布局、提升技术转化效率、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助力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科技攻关。围绕区域重点产业及创新发展需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咨询、产业检索分析、行业规划研究、专题数据库开发、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等工作,助力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更大范围内开展新领域新业态专利集中审查
 
  新领域新业态技术新、迭代快,对专利商标审查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实施方案》提出要健全完善专利商标审查模式,在更大范围内开展新领域新业态专利集中审查,加强申请方和审查方的沟通交流,深化对先进技术的理解和认识,促进审查与新领域新业态产业发展的政策协同和业务联动。
 
  “随着新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与产业应用的深度融合,创新主体希望进一步加强相关领域专利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副部长吴红秀表示,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重点产业领域,优化审查政策供给。围绕前沿技术领域,组织开展专利信息深度挖掘分析,依托国家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新上线运行人工智能、数据库管理系统等7个专题数据库,专利专题库数量达到18个,为新领域新业态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撑服务。
 
  针对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增设专节,增加权利要求保护方式、扩大专利保护客体和明确创造性审查标准。针对生物基因技术领域特点,《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完善了权利要求保护方式以及生物领域创造性审查标准。编写新领域新业态指导案例专辑,进一步明确了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智慧医疗、基因领域引物探针产品等热点问题的法律适用。
 
  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是社会公众和申请人了解商标信息、运用和保护商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也是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副局长李昶表示,自2016年7月在四川雅安、浙江台州试点设立以来,已累计批准设立336个商标业务受理窗口,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据统计,自2016年7月首个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设立以来,截至今年8月,各窗口累计受理各类商标申请165万余件,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1.69万件,融资金额约3631.98亿元。
 
  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数据开放供给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多份政策文件,完善数据基础制度,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知识产权数据的普惠开放,实现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战略价值,是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的重要目的之一,也是实现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数据的重要基础。
 
  针对元宇宙、可信人工智能、6G通信技术等前沿技术领域,《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等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加大数据资源供给,更好服务前沿技术创新发展。
 
  王培章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数据开放,自2014年开放专利基础数据以来,于2018、2021年陆续开放了商标基础数据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础数据。今年,新增开放4种地理标志数据,数据开放种类增加至59种,基本实现了知识产权基础数据的应开放尽开放。同时,面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以及首批试点的具有知识产权数据加工处理及分析利用能力的企业单位免费提供标准化数据;面向电商平台开展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共享试点,助力平台和商家提升知识产权备案维权的效率。
 
  “为进一步提升数据供给效能,我们对知识产权数据服务系统进行了整合优化,升级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数据下载带宽从200M提升至800M,于本月正式上线运行。”
 
  王培章表示,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了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对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实施清单式分类分级管理,在加强数据安全保障的基础上,明确知识产权数据“以开放共享为原则,不开放共享为例外”以及“实现知识产权数据应开放、尽开放,应共享、尽共享”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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