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明确,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央高校扎根中国大地,坚持中国特色,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支持其他中央高校特色发展,合理定位,在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管理办法》提出,“引导专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遵循“一流导向,突出重点”“因素分配,分类支持”“放管结合,科学管理”“综合评价,突出绩效”四项原则。以学科建设为基础,突出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导向,引导中央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原始创新能力。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高校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
根据《管理办法》,“引导专项”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其他因素,以质量因素为主。其中,质量因素 由此前的“中央高校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修订为“中央高校建设一流学科、引育一流师资、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承担国家重大任务等方面情况”。
《管理办法》明确,“引导专项”支出范围包括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相关的人员支出,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相关业务支出。其中,人员支出主要用于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
《管理办法》强调,人员支出应当聚焦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 体现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人员支出用于人才引进的,东部地区高校不得用于从中西部、东北地区引进人才,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单位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
(责任编辑:韩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