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现行《办法》共五章19条,修订后为六章19条,分别为总则、建设原则与评定条件、申报推荐与审核确定、总结评价与提升发展、组织管理与支撑保障和附则。其中,增加2条,删除2条,修订13条,新增第四章总结评价与提升发展。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各级管理部门职责、细化建设原则与评定条件、完善申请和评定流程、建立总结评价与升级机制四方面。
修订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省级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级经开区管委会是火炬产业基地的建设主体 ,要强化对火炬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和协调促进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火炬产业基地建设规划。
修订提出,提高火炬产业基地建设标准,规定火炬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应为当地主导产业,将特色产业年营业收入应超过30亿元提高到50亿元, R&D经费投入强度保留不低于3%,增加参与制定并形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
此次修订还提出,改变复核方式为总结评价 ,建立火炬产业基地总结评价机制,对火炬产业基地进行动态管理,以评促改,以评促建;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火炬产业基地进行总结评价,对于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整改的,将取消其火炬产业基地资格。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6日。
(责任编辑:韩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