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内容包括:一是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二是扩展试点主体类型,三是提高试点额度。
在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方面,《通知》明确,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安徽、湖南、海南、深圳、青岛、宁波17个省(市)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在扩展试点主体类型方面,《通知》提出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专精特新”企业。
在提高试点额度方面,《通知》指出,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北京、重庆、海南、深圳、宁波等9个省(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天津、山东、四川、陕西、浙江、安徽、湖南、青岛8个省(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责任编辑:韩梦晨)